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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山法院一审认为,被告人李某华、李某、梁某秋等2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目的,结伙诈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;被告人霍某君、陈某耀、唐某生、孙某等29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,传播淫秽物品,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;被告人潘某强、张某庚、刘某波等6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、转账等方面的帮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以上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200万元至3万元不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