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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科学合理确定政府投资方向,不断优化投资结构,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,提高政府投资效益。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,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要求列入政府投资计划。加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的衔接,强化政府投资资金平衡保障。扎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,深化必要性、可行性和防风险研究,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、规模、标准和投融资方案等。坚持先评估、后决策原则,完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,负责审批、决策的各类主体要对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进行严格把关。严格政府投资全流程监管,严格概算管理和造价控制,常态化抓好“半拉子工程”、已建未用项目等的科学处置工作。